审理经过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广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李**、刘**、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书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查**、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