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查**、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查**、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详,故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查**、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4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