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法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其位于郏县堂街镇堂西村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转移,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刘**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对申请人提供的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堂街信用社位于郏县堂街镇堂西村房产一处限制处分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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