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张**、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张**、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保全费170元,共计32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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