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住址不详,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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