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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李**、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国阳、李**、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借款偿还,故原告于2014年11月22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谢国阳、李**、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保全费250元,共计43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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