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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王**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已减半),由本诉原告王**

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郑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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