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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责任公司因与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6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黑龙江**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黑龙江**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6090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432元,减半收取24716元,由黑龙江**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432元,减半收取24716元,由黑龙江**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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