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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刘*土地行政注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注销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聂**撤回起诉,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刘*、聂**撤回起诉。

三、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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