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注销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聂**撤回起诉,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刘*、聂**撤回起诉。
三、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