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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王**等房屋他项权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房屋他项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政府(2016)上行初字第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王*、王**的委托代理人胡**,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三原告在蔡都镇南大街中段路西侧有房产一处,房屋共有权人王**、王*、王**,房权证系上籍字第0003317号。2001年7月18日岳*中(岳*中当时系王**、王*的女婿)向被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机构原古蔡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4万元,并以房产作抵押担保,三原告提供有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中显示“王**、王*、王**”均在其名字上加按其指印,表明担保事项,该房产进行评估后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相应办理了抵押担保贷款合同,贷款期限2001年7月18日。2011年三原告因翻建住房,需要办理房屋登记时,才知道被告的登记行为,后向上**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上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01年7月18日原告王**、王*、王**与被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机构原古蔡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18日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5日三原告向上**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登记行为并返还原告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对原告王**、王*、王**的起诉期限提出异议,认为三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两年的起诉期限。审理中查明,2011年三原告因翻建住房,需要办理房屋登记时,才知道被告的登记行为。2013年三原告即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9月28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上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18日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5日三原告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起诉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因此,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为第三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办理抵押担保时,依据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已被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上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18日作出的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行为已无事实依据。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18日作出的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行为。二、限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三原告上籍字第0000331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上诉称,一、抵押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二、被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被告答辩称,抵押时有3个当事人签字按押,当事人应当对房屋抵押知情。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并改判。

被上诉人王**、王*、王**答辩称,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房屋抵押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自知道房屋抵押后,当年就提起了行政诉讼。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生效(2015)驻民一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王**、王*、王**之间的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无效。被上诉人自知道房屋抵押担保行为后即提起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被上诉人因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的处理期间不应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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