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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与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南阳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地勘院)、南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南阳市文化小区建设项目部的起诉,同时追加地勘院、旺盛公司作为被告。原告韩*的委托代理人黄**、被**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的委托代理人康**、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称,2009年8月4日,原告与南阳市文化小区建设项目部签订《集资购房协议书》,原告购买位于A座11层D户型的房产一套,并于当日向该项目部支付首付房款100042.96元,约定下余房款进行银行按揭贷款分期支付,房屋交付期限为2010年5月底。但该项目部不履行协议,迟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由于该项目部现已不存在,现诉至法院,请求如下:请求继续履行集资购房协议,如果不能继续履行,由二被告双倍赔偿已交购房款;二被告从2010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原告已交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地勘院辩称,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在集资购房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南阳**员会仲裁。且文化小区项目部是内部集资房建设项目,集资方应为本单位职工并符合一定条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对此类纠纷应通过单位内部协商解决,不应通过诉讼解决。地勘院与原告之间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与项目部之间签订合同,项目部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双方签订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集资购房协议无效,原告不是单位职工,不能享受单位福利。该项目现已移交旺盛公司,无房可交,只能协商解决。

被告旺盛公司辩称,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及受案范围同被告地勘院意见。旺盛公司与原告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旺盛公司购买被告地在建工程,支付了等价工程款,没有与被告地勘院进行权利义务的转让,原告起诉旺盛公司无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地勘院、旺盛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意见,《集资购房协议书》第十五条规定:“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南阳**员会仲裁”,该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有约束力。原告在诉状中没有声明协议书中有仲裁条款,被告地勘院、旺盛公司在开庭时把该仲裁条款作为答辩意见提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涉及纠纷应提交南阳**员会仲裁,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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