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州商都支行诉被告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6790元及起诉后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原、被告之间因信用卡产生纠纷,而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已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不属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州商都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