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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与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诉被告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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