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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诉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0×××41,该卡发放至被告后,被告多次消费,截止起诉日,共计消费未归还借款金额100777.80元,其后,原告组织人员多次催要,但被告拒绝偿还借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起诉后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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