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原告吴**预交案件受理费271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退还原告吴**269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候祯与被上诉人中牟县**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冉国志与被上诉人中牟县**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