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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原告吴**预交案件受理费271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退还原告吴**269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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