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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