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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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