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长葛市支行与王**、长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王**、长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长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9元,减半收取289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