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郭**、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6年4月1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郭**、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95元,减半收取15197.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