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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长葛市支行与张**、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张**、李**、张**、栾**、张**、郭**、张**、赵**、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李**、张**、栾**、张**、郭**、张**、赵**、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李**、张**、栾**、张**、郭**、张**、赵**、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收取2739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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