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张**、张**、长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张**、长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张**、长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6元,减半收取2633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