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销合作社与被告吴**为租赁合同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平**销合作社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安子营供销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平县安子营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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