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西**份有限公司与南阳**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公司)与被告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9月24日,河南西**有限公司与汉**司签订了《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合同总价款750万元,该节电设备安装在汉**司老铁厂2#高炉风机,按照每月节能效益45.65万元支付节能款,合同期满,设备所有权归汉**司。《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签订后,西**公司按照约定,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设备投入后经河南西**技有限公司与汉**司共同验收与测试,完全合格。2010年10月20日,河南西**技有限公司与汉**司双方共同验收与测试,完全合格。2010年10月20日,河南西**技有限公司将与汉**司签订的《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全部授权给西**公司履行,西**公司承担了《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该设备投入使用后先后于2010年7月22日和9月16日两次出现风机跳闸,汉**司拒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后经西**公司与汉**司协商,于2012年1月18日,西**公司与汉**司签订了《电机节能改造补充协议》,约定:1.原合同价重新定价为400万元;2.汉**司支付给西**公司70万元预付款;3.设备安装投运后,按照所测定的节电效益支付给西**公司,付至360万元;4.西**公司的设备安装后,若因汉**司原因不能使用,没有产生节能效益,每月支付给西**公司10万元,此款抵合同价款。《电机节能改造补充协议》签订后,汉**司向西**公司支付了70万元预付款(10万元汇款,60万元承兑汇票)。汉**司在2012年1月18日签订补偿协议后20天即2012年2月7日开炉投入使用2#高炉风机,但没有投入使用该节电设备。汉**司在投入生产不足一个月,因2#风机自身故障停止使用,改由1#风机代替2#风机工作。2#风机已停止使用至今,西**公司投入的节电设备也已被拆除,高压电缆处于断电状态。2012年1月18日的补充协议签订后,西**公司先后于2012年3-5月至2014年1月多次到达汉**司现场协调投入使用节能设备,但该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故无法投入使用。西**公司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第7条规定,西**公司设备安装后,若因汉**司原因而不能投用,没有产生节能效益,每月支付给西**公司10万元,此款抵合同总价款400万元,减去预付金70万元,共计应支付西**公司330万元。故请求:1.判令汉**司支付节能设备货款330万元。2.诉讼费用由汉**司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1.西**公司营业执照;2.西**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西**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2009年9月24日《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2.《电机耗电情况记录表》;3.《用户节电效果检测报告》;4.《电机月节能效益款项确认表》;5.《产品验收报告》;6.汉**司的2#风机、原告的电机节能设备图片。证明:河南西**技有限公司与汉**司签订了《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的事实,证明河南西**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所约定的义务。

第三组证据:授权委托书。证明:河南西**技有限公司与汉**司签订的《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中的权利与义务及产权,均授权给西**公司处分。

第四组证据:1.《电机节能改造补充协议》;2.2013年8月2日汉**司致西**公司《公函》;3.2013年8月15日西**公司的《回复函》;4.2014年1月7日西**公司致汉**司的《公函》。证明:汉**司违反《电机节能改造补充协议》的事实;证明汉**司应付400万元,已预付了70万元,下欠西**公司330万元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商初字第159-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该案已经结案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1.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3.西普德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山东潍坊案判决与本案诉讼主体不同,机器质量不存在问题。4.第二次维修录像,证明功率单元处于待机状态可以使用。5.情况说明。证明高压变频器工作原理。

第七组证据:1.丁*、李*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20日,丁*、李*维修后,设备维修完毕,设备处于待机状态,可以随时投入使用。2.深圳市**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李*2008年7月24日至2010年12月22日任深圳市**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工程师职务,2010年12月23日由总部调至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办理离职手续。

被告辩称

汉**司答辩称:西**公司没有履行双方《电机节能改造补充协议》中约定义务,无权要求汉**司支付节能设备货款。由于补充协议签订前西**公司变频节能设备在短时间内出现两次跳闸事故,给汉**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西**公司虽然派人到汉**司进行维修,但是,西**公司并未找到确切的故障源,也未将设备问题彻底解决。后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但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西**公司“必须保证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正常运行,且使用与甲方设备配套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标准”。同时,补充协议中约定:“所有设备安装、调试需用的人力、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但是,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西**公司没有履行设备的安装调试义务,致使该设备不能投入使用。而双方补充协议约定:“设备安装投运后,按照所测定的节电效益,支付给乙方”。由于西**公司原因设备不能投入使用,也就不存在节电效益,也就无权要求支付节能设备货款。

汉**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2010年10月23日证明。证明:河南西**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更名为郑州西**份有限公司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1.2010年10月29日汉**司给西**公司的《公函》;2.2010年11月7日西**公司给汉**司的《回复函》;3.2010年12月10日汉**司给西**公司的《公函》;4.2011年11月1日汉**司给西**公司的《通知》。证明:西**公司给汉**司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分别于2010年7月22日和9月6日因质量问题发生两次事故,给汉**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且汉**司告知西**公司设备质量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第三组证据:《电机节能改造补充协议》。证明:双方就质量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

第四组证据:2013年8月2日汉**司给西**公司的公函。证明:汉**司就西**公司违约情况予以告知并催促。

第五组证据:1.证人李*、丁*证言。证明:西**公司提供的设备于2010年6月份试运行后,7月22日和9月16日两次事故的情况,在此之后没有维修,设备也一直停用。

2.西峡县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证明:西**公司认可2012年1月18日签订《电机节能改造补充协议》后,对该设备没有维修,没有更换更新设备,也未作任何安装调试工作,未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

3.设备现场照片五张。证明:该节电设备现状,配套2#风机现状,设备所处位置及处于停机状态。

第六组证据:1.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证明:河南西**技有限公司起诉雷奇**限公司,其在起诉状中认可

节能设备未维修好的的事实。

本院查明

对西**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汉**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二组证据,汉**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中的第2、3、4、5证据仅能证明该设备在2010年试运行期间,双方抄表明确了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不能证明该设备无质量问题,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也不能免除西**公司公司该设备维护、质保义务,依据2010年设备两次跳闸及2012年1月18日所签的补充协议,证明西**公司违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西**公司安装了节能设备,汉**司在产品验收报告等文件上签字认可设备验收合格的事实,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对第三组证据,汉**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依据2010年10月23日西**公司给汉**司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该证据证明方向与事实不符。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须经汉**司同意,故该授权应属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西**公司获得委托授权的情况,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对第四组证据,汉**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西**公司至今未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未对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新设备、安装调试,导致汉**司无法使用该设备,获取节电效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相互发送公函协商的事实,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对第五组证据,汉**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结案属实,但汉**司在西**法院撤诉的原因是西**公司无履行能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是汉**司与西**公司在西峡县人民法院进行的合同纠纷诉讼,汉**司已撤回起诉,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于西**公司提交的第六组证据,汉**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西**公司认可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现山东案败诉回头起诉使用厂家要求赔偿,不是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证据3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对证据4、5的质证意见是录像视频属于电子数据,可以随便剪切和处理,对真实性不认可,该视频录像不能证明西**公司对汉**司补充协议履行了义务,补充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该视频录像不能证明西**公司已将设备修好,如果修好,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2系因该本案涉及的节能设备质量发生纠纷,河南西**技有限公司起诉生产商雷*节能科**公司,山东**级法院和山**级法院所作的判决,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系对山东案件的情况说明,因汉**司不予认可,本院对其内容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4能够显示维修后电机的电脑显示状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5与本案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且案件已经撤诉处理,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西**公司提交的第七组证据,汉**司的质证意见是两名书面证人证言实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且两名证人均应出庭作证,两名证人不能证明签订补充协议后设备是否进行过维修以及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其证言不应被采信。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公司提交的第七组证据因证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

汉**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西**公司无异议,意见是未实际更名。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汉**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西**公司对于证据1-3无异议,对于证据4,认为西**公司未收到公函。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1-3予以采信,对证据4因西**公司称未收到公函,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无实际意义,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汉**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西**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无异议,西**公司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汉**司违约。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汉**司提交的第四组证据西**公司的意见是无异议,但该公函所述与事实不符。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汉**司提交的第五组证据1,西**公司认为与事实无关。证据2,西**公司认为该案已结案,与本案无关。证据3,西**公司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1因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该组证据2是原、被告在西峡县人民法院进行的合同纠纷诉讼,汉**司已撤回起诉,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该组证据3予以采信。对汉**司提供的第六组证据,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汉**司(甲方)与西**公司(乙方)签订《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内容为:一、总则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按月分期付款方式对甲方所属各单位电机进行节能改造达成共识,并订立本合同。二、项目的名称及内容1、项目名称:南阳汉**任公司老区高炉风机电机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项目内容:本次节能改造,针对甲方老区高炉4500KW风机电机一台采用智能调速、开环控制等技术进行节能改造,以达到降低单台高耗能设备的电耗,提高企业用电效率的目的。3、合同总额:750万元。三、项目目的及操作模式:1、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单台高耗能设备的电耗,提高企业用电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2、操作模式:本项目采用按月分期付款方式,即乙方对节能项目进行全额投资,对具备节能改造条件的风机采用智能调速等技术手段进行节能改造。在本台同规定的按月分期付款期限内,每月按第一个月《电机节能款项确认书》中的月节电款支付给乙方。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有权移交甲方。四、合同的起止日、项目的验收与期限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2、乙方在甲方配合下对各单位拟改造的电机设备进行现场勘察、数据收集、方案设计以及选定安装位置、制定详细的安装实施计划等,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双方商定具体的节能设备安装时间。3、乙方按与甲方预定的安装计划和时间将节能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甲方应提供合适的场地存放这些设备,并积极配合乙方尽快进行设备安装。4、本项目每台节能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正常运行后三日内,甲方应对该设备进行为期六日的验收(即投入使用三天不投入使用三天),验收合格后甲方代表在《产品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若设备安装运行合格后甲方无正当理由又未书面通知乙方未及时验收,则设备稳定运行24小时后视为验收合格。5、甲方对节能设备开始进行支付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认定节能设备运行正常的《产品验收报告》次日若甲方无正当理由又未书面通知乙方未及时验收,节能设备数支付的起始日则为设备稳定运行24小时后的次日。五、节能量技定方法1、节电率:具体实际节电率以附件B《产品验收报告》中所实测节电率。2、节能效益结算电价按0.65元kwh(含税价)计算。3、每台节能设备的节能款单独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单台电机月节电款=电机功率窖量×负载率×24小时×30天×0.65元/千瓦时×节电率。第一个月电机月节能效益款按照《电机节能款项确认表》中的电机月节电款计算方法逐台进行计算。以后每月均按照第一个月《电机节能款项确认表》中数额进行支付。4、乙方给甲方安装电机总容量:4500kw。六、付款办法及发票开据办法1、甲方须于每月8号之前按照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电机节能款项确认表》中的金额,支付达到750万元为止,可采取电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指定开户行的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盖章页。2、每次货款支付,乙方开据相应货款技术服务发票,完成当次货款结算。七、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数额为22.5万元,质保期14个月。质保期满后甲方支付乙方22.5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八、甲方的责任1、协助乙方对拟改造设备进行现场勘察。按乙方要求提供拟改造设备的运行数据,与乙方共同制订设备安装施工方案。2、协调各方关系,安排乙方设备进场,确保安装和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提供并改造前每台电机的电量计量设置,负责节能设备安装位置的土建施工并提供设备安装过程所需相关配套电缆电线。3.协助乙方办理厂区内工程施工的施工人员、车辆进场许可证等相关销手续,并向乙方人员进行安全交底。4.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节能设备的主要参数作出记录。5.若本项目安装的节能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每次双方检修或因停产停用设备时不影响各月份正常付款的金额。6.在节能设备投运后因甲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设备的破坏或被盗,由此引起的修理或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节能设备或者对节能设备进行任何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节能设备或者对节能设备进行实质性改动,甲方应对乙方损失进行赔偿。九、乙方的责任1、与甲方共同制订各单位施工方案。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人员具备上岗作业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2、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操作技术规程,认真完成节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节能设备。3、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乙方可继续对节能设备提供有偿售后服务,有偿售后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4、节能设备投运后,将该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交给甲方。5、定期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6、严格履行售后服务承诺,技术服务条款由《技术协议》规定。乙方需及时处理节能设备出现的故障,乙方应建立专业的维检队伍,在厂区附近设立固定地点和维检电话,提供48小时快速响应服务定期向甲方提供运行维检信息汇总情况。十、工期:乙方从签订台间之日起70日内完成安装任务,若因甲方不能停电配合。合同安装期可相应顺延。十一、所有权l、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之前,项目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2、甲方按规定付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之后取得项目节能设备的所有权。3、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严重违约,如拖延支付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因素消除七天后,设备所有权才归甲方。十二、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甲方单方决定不实施本合同项目,甲方须按本项目合同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2乙方设备进场后,由于甲方原因超过30天仍未完成设备安装,甲方应按该节能设备款的10%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以后每超过一个月均按此标准计算赔偿金。1.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接月足额向乙方支付货款,须按应付款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拖欠乙方货款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停止节能设备运行,甚至拆回节能设备,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2.乙方违约责任:2.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属违约,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2.2月分期付款期满且甲方已向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而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本项目节能设备移交手续,属乙方违约,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2.3在月分期付款期内,对甲方各单位提出的设备故障维修要求响应时间超过48小时,甲方有权从该单位当月回款中按比例扣款,每次扣款比例为千分之一。2.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于乙方原因延期完工,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5%的违约金,累积计算。十三、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原则另行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性质变化,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提前60天告知有关当事方。十四、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甲乙双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十五、不可抗力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有双方当事人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或瘟疫等)致使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对方提交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在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出示的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十六、其它1、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该产品型号为CPD-10-4500变频设备投入使用后,经2010年5月8日至5月11日,2010年6月11日至6月14日测试,汉**司在4500kw高炉风机车车间的用户节电效果测试报告上签署结论为:设备运行正常,节电率28.14%。2010年6月25日,汉**司在老铁厂4500KW高炉风机产品验收报告验收单位一栏签署的意见为:设备运行正常,验收合格,节电率为28.14%。

2010年10月20日,河南西**技有限公司与西**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委托西**公司关于委托人2009年9月24日与汉**司签订的4500kw高炉风机节电设备的合同项目,授权如下:1.全权负责本项目下委托人应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2.负责收支付项目款。3.设备所有权归委托人。受托人在行使本委托书下的委托事项,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委托书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到本合同履行终止。委托人:河南西**技有限公司。受托人:西**公司。

2012年1月18日,汉**司(甲方)与西**公司(乙方)签订《电机节能改造补充协议》,内容为:2009年9月,甲方采购一批变频设备,其中2#高炉4500KW的变频设备由乙方中标,价格750万元。该设备于2010年5月份安装完毕,7月初投入运行。但该变频节能设备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先后两次(7月22日和9月16日)突然跳闸,均导致2#高炉休风,共造成经济损失492.5万元。鉴于乙方所供的变频设备短时间内两次跳闸,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甲方停止使用该台设备,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此事由甲方总部河南**限公司介入协调并解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合同价750万元作废,付款方式作废。二、此套设备重新定价400万元,不论乙方使用老设备也好,重新购置新设备也罢,但必须保证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正常运行,且适用与甲方的设备配套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标准。若因设备原因所造成的生产事故,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从当月应付节能款中扣除,当月不够扣时,扣除以后的节能款,直至足以赔偿损失金额。二、设备安装投运后,按照所测定的节电效益支付给乙方。三、双方达成共识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70万元预付款。四、待节能款和预付的70万元付至360万元时,停止支付乙方的节能款。自停止节能款之日起,一年时间内为质保期,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一次性结清质保金。五、以上每笔付款都需要乙方提供原合同规定的发票种类。六、新设备的投入时间以甲方2#生产线高炉投入使用为准,在投入使用前45天通知乙方,所有设备安装、调试需用的人力、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七、乙方设备安装后,若因甲方原因而不能投用,没有产生节能效益,每月支付给乙方10万元,此款抵总合同价款。八、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2013年8月2日,汉**司给西**公司发出公函,内容为:2009年9月24日贵我双方签订了《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2010年10月23日**公司向我公司出具证明,**公司名称由河南西**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公司)。**公司的节能设备到货后于2010年6月份投入运行,2010年7月22日和9月16日因质量问题两次跳闸,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随后,我公司已函告**公司。就上述问题,双方协商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了《电机节能改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按规定支付了70万元预付款,但**公司既未重新购置新设备,也未对老设备进行技术改进或维修,至今未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已超出约定的协议一年有余。基于上述,**公司迟延履行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特此函告。西**公司向汉**司发出《回复函》,内容是:**公司2013年8月公函已收悉,回复如下:一、2010年10月20日河南西**技有限公司授权西**公司就2009年9月24日与**公司签订的《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项下标的全权负责。二、合同项下4500KW节能设备于2010年5月8日投入运行,6月25日验收合格,节电率28.14%,日节电27667度,月节能效益合人民币45.65万元。7月22日和9月16日两次跳闸事实存在,但是因为设备质量问题以及与损失数额有多大关联没有法律依据。三、2010年9月16日的跳闸检修工作于2010年9月25日全部结束,并完成了功率单元的更换工作,控制面板显示过载过压引起跳闸,符合瞬间过载所致,由于电网波动过大,启动了自动保护功能,故引起跳闸保护,届时检修调试工作已完成,随时可投入使用。四、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电机改造补充协议》,约定不管新老设备只要在使用过程中正常运行,且适用于配套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标准:1.就老设备更新问题,生产制造商山东**公司答复:设备无质量问题,无需更换。2.老设备与其拖动的4500KW高炉风机均配套并适用环境条件。五、补充协议签订后,虽未更换新设备,但对于老设备早已维修完毕处于待机状态,**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不到一个月,于2012年便启动了2#生产线,在此期间我公司没有接到投入使用的电话或者书面通知,我公司技术人员先后在三月-五月份两次赶赴现场协调投入使用工作,可因为2#风机故障,已被1#风机所替代,无法投入使用节能设备,之后不久2#生产线停产至今。至此,我公司节能设备已在**公司安装有近四年时间,投资肆佰万元…。2014年1月7日,西**公司给汉**司发出公函,内容为:2012年1月18日双方签订《电机改造补充协议》后不足一个月,**公司便启动了2#生产线,没有投入使用2号风机节能设备也没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先后于2012年3月-5月两次达到现场投入使用该设备,发现**公司因2号风机故障停止使用并由1#风机代替,期间2#风机总运行时间约为一个月,2014年1月4日我公司技术人员再次到达现场维护设备,发现2#风机还是处于停用状态,自此补充协议签订后至今2#风机已有23个月未使用,导致与之配套使用的节能设备也不能投入使用,致使无法收回节能效益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9年9月24日,河南西**技有限公司与汉**司签订了《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2010年西**公司与汉**司签订了《电机改造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合同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10年10月20日,河南西**有限公司与西**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河南西**有限公司将《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委托给西**公司。现西**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汉**司支付货款,汉**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汉**司称因两次跳闸事件,西**公司均未修好节能设备,造成节能设备不能投入使用,并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电机改造补充协议》约定的款项的依据不足。一、《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第八条规定:甲方的责任5条约定:“若本项目安装的节能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每次双方检修或因停产停用设备时不影响各月份正常付款的金额”。该条款约定了节能设备检修或者停产停用时,汉**司仍应支付款项。节能设备安装后,汉**司已在产品验收报告验收单位一栏签署了意见:设备运行正常,验收合格。虽然节能电机在2010年7月22日和2010年9月6日两次发生停机事故,但西**公司派人对节能设备进行了维修,双方对于是否修好电机发生了争议,本院认为只有汉**司在《电机改造补充协议》签订后使用了节能设备后,才能知晓设备有无修好,能否正常使用不出故障,汉**司未在生产实践中使用就称西**公司没有修好机器缺乏事实依据。二、汉**司称节能设备并未维修好,但汉**司不申请对节能设备有无故障进行鉴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电机改造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此套设备重新定价400万元,不论乙方使用老设备也好,重新购置新设备也罢,但必须保证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正常运行,且适用与甲方的设备配套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标准。若因设备原因所造成的生产事故,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从当月应付节能款中扣除,当月不够扣时,扣除以后的节能款,直至足以赔偿损失金额”。该条款约定了如果因为节能设备的原因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生产事故,西**公司承诺承担赔偿义务。汉**司不积极使用节能设备的抗辩理由缺乏必要性和合同依据。综上,汉**司不支付西**公司《电机改造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款项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构成违约行为。《电机改造补充协议》七条约定:“乙方设备安装后,若因甲方原因而不能投用,没有产生节能效益,每月支付给乙方10万元,此款抵总合同价款”。《电机改造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为400万元,汉**司已支付西**公司70万元,还应支付西**公司330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南阳**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郑州西**份有限公司节能设备货款330万元。

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南阳**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捌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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