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杨**于2012年8月至2013年分两批向原告杨**借款5万元,后经几次催要,均未归还。被告于2014年1月2日补签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但被告仍未如期履行。被告张红洁系被告杨**之妻,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住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全部退回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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