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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漯河市经济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漯河**黄**委会(以下简称黄**委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田**、刘**,被告黄**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黄**是被告黄**委会的村民,2004年12月1日应征入伍,2006年12月1日退役。原告退役回村后,被告却停发原告原来享有的村民待遇,根据村委会制定的福利发放办法,原告应当继续享有黄岗村的一切村民福利待遇。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补偿原告自2013年元月以来的生活补助费720元,并继续享有黄岗村的村民待遇。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根据原告的诉请,退伍军人享受的待遇,应按照相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的退伍安置办给予安置和处理,所以黄**委会不再给予原告村民待遇,并无不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系被告黄岗村的村民,2004年12月1日应征入伍,2006年12月1日退役,原告户口现仍在黄岗村。原告退役后,民政部门未为其安排就业,被告也未向其发放每月生活补助费。

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其制定的村民福利发放办法为:每个村民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90元。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元月以来的生活补助费720元。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虽然于2004年应征入伍,但退役后户口仍在黄岗村,且民政部门没有为其安排工作,仍符合黄岗村村民条件,应当享受其村民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享受被告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后谢乡黄岗村委会的村民待遇。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漯河**黄岗村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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