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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光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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