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光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李**与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永城市惠丰**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永城市惠丰**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永城市惠丰**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燕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屠学增与苗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聂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汪**与被上诉人张**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