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丘**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理局、商丘市水利局请求确认强拆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理局、商丘市水利局请求确认强拆违法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理局、商丘市水利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