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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龙和汽车**任公司与赵**、李**、李**、李**、张**、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市郾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市龙和汽车**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和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李**、李**、李**、张**(以下简称赵**等5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市郾城支公司(以下简称郾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赵**等5人于2014年6月6日向源**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龙和运输公司向其支付车上人员(司机)李**的座位保险理赔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源民四初字158号民事判决。龙和运输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和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旗,被上诉人赵**等5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郾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四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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