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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市鼎**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夏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市鼎**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鼎**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阳市鼎**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阳市鼎**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8元,减半收取为24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鼎**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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