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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席**与被上诉**业公司、张*润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席**因与被上诉**业公司、张*润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291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指令郑州**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席**于2016年3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席素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席素红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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