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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郑州**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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