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张**、杜**、赵*、杜**、杜**与被上诉人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杜**、赵*、杜**、杜**与被上诉人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甄**于2015年7月17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河南**民法院作出(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及(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85-1号民事裁定,张**、杜**、赵*、杜**、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杜**、赵*、杜**、杜**的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甄**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杜**向原告贷款20万元整,并用其购买的豫A061MA丰田凯美瑞轿车做抵押,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杜**生前已归还原告本金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已付至2015年5月24日,2015年6月份,杜**因病死亡,原告以五被告是杜**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且五被告继承了杜**的遗产为由,请求五被告偿还杜**生前所借原告款15万元整,五被告以不知道此事,并表示不继承杜**的遗产电视机、电脑各一台为由拒绝偿还该款,双方形成诉讼。

另查明,杜**死亡后遗产有豫A061MA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电视机、电脑各一台。被告杜**、赵*是杜**的父母,被告张**是杜**的妻子,被告杜**、杜**是杜**的女儿和儿子。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杜**借原告款有杜**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该院予以确认。杜**尚欠借原告款本金15万元及2015年5月14日以后的利息应当清偿,由于杜**已死亡,故该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虽然五被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杜**的电视机和电脑各一台,但对杜**的豫A061MA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并未放弃继承。作为杜**配偶的被告张**,作为杜**子女的被告杜**、杜**,作为杜**父母的被告杜**、赵*均是杜**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请求五被告偿还杜**借原告款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五被告偿还杜**借原告款2015年5月24日后以本金1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因杜**的遗产价值不能够清偿利息,继承人只能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请求五被告偿还杜**借原告款所产生利息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杜**、赵*、杜**、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杜超峰借原告甄**款15万元;二、驳回原告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甄**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张**、杜**、赵*、杜**、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遗产有豫A061MA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电视机、电脑各一台错误。豫A061MA丰田凯美瑞轿车已经被杜超峰抵偿给陈**,该车已经不属于遗产范围之内。上诉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对包括死者的电视机、电脑各一台等在内所有遗产的概括性全部放弃,并非仅仅为电视机、电脑各一台。本案的借据是在张**离婚期间形成的,张**是2014年3月4日复婚,其不应该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甄柳阳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甄**答辩称:1、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凯美瑞轿车系杜**的遗产是正确的;2、争议的欠款应该认定为杜**和上诉人张**的共同债务;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2015年10月31日证明一份,证明凯美瑞轿车已经抵账。被上诉人甄柳阳质证称,不属于新证据,也并没有说明用车来抵账这一问题,只是抵押,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是无效的;此外,证人陈**本人并未出庭作证,对该证据不应采信。被上诉人提交转账单3页,证明出借款项已经实际履行。上诉人质证称,对此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打款给杜**。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提交的转账单,一审中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二审中提供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除与原审事实相同。另查明,经核对被上诉人赵*的身份证,姓名为赵*;一审书写为赵*有误,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2013年9月24日,杜**生前借被上诉人甄柳阳20万元,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杜**生前已归还被上诉人甄柳阳5万元,利息已付至2015年5月24日。由于杜**已死亡,故该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虽然张**、杜**、赵*、杜**、杜**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杜**的电视机和电脑各一台,但对杜**的豫A061MA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并未放弃继承。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判决张**、杜**、赵*、杜**、杜**偿还被上诉人甄柳阳15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杜**、赵*、杜**、杜**上诉称豫A061MA丰田凯美瑞轿车不是杜**的遗产,虽提供证言一份,但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充分否定该车辆系杜**的遗产。五上诉人张**、杜**、赵*、杜**、杜**所称已明确放弃继承杜**的电视机、电脑各一台等概括性全部所有遗产。但核查五上诉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五上诉人郑重声明杜**留有如下遗产:电视机、电脑,对上述遗产,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故五上诉人未明确表示对一审查明的遗产豫A061MA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放弃继承。上诉人张**称借款发生在其与杜**离婚期间,其主张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上诉人张**在杜**生前已复婚,一审判决上诉人张**作为第一继承人在继承杜**遗产范围内与其他继承人共同承担15万元的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张**、杜**、赵*、杜**、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