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武**、马**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武**、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5月份,原告与二被告在濮阳市签订雪竹加盟合同,并支付二被告押金10000元,被告承诺给原告3.5折,并承诺给原告报销装修费用。原告多次支付被告货款,被告开始时正常供货,后违约不给原告发货,共计结欠原告货款34847元。原告装修费用20690元也未予报销。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装修费、押金共计65537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日,被告武**以雪竹河南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王**签订雪竹加盟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雪竹河南分公司为雪竹内衣品牌河南省代理商,授权乙方王**在濮阳市区经营销售该品牌系列内衣,合作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乙方须交合同保证金10000元。甲方负责店铺的装修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王**于2007年5月18日将押金交给武**的合伙人被告马**。后原告将自己在濮阳华联商厦二楼的柜台进行了装修,花费装修费20690元。原告陆续将货款汇入马**之妻张**的工商银行账户,二被告陆续给原告发货,后结欠34847元的货物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向原告发送。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34847元、装修费20690元及押金10000元,二被告未予偿还,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交付货物、支付装修费用的义务,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34847元、装修费20690元及押金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汇款单、发货单、装饰工程清单及押金收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武**、马**系合伙关系,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马**偿还原告货款、装修费及押金共计655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马**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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