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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某某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管理局、南阳市**道办事处、南阳市**生管理站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某某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管理局、南阳市**道办事处、南阳市**生管理站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杜**、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南阳**市管理局和南阳市**生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南阳市**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李**、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3元,退还上诉人杜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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