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震诉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震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为929元,财产保全费49.5元,共计978.5元,由原告代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杜**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