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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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