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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2015)舞民立字第1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汤**借用上诉人现款10000元到期后无力还款,但汤**在舞钢市**有限公司处缴纳528万元购买的商铺,因舞钢市**有限公司一直没有交付构成违约,故汤**要求退回购房款,并将购房合同及收据交给上诉人,由上诉人直接向舞钢市**有限公司追要。综上,汤**已将该债权转让至上诉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舞钢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舞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经平顶**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而生效,认定了汤俊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所述借款10000元的事实属汤俊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一,已经过刑事司法程序予以调整,对赃款进行追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王**的民事起诉并无不当,王**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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