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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葛**、葛**与被告济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葛**、葛**与被告济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葛**、被告济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史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三原告诉称:1995年葛**因和妻子赡养妻舅史**,经被告同意将葛**及儿子葛**迁入被告处,自此享有被告村民身份,2010年10月31日葛**之女葛梓*出生,户口登记为被告村民。从2011年开始,被告依次向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三次,计每人7000元,分配焦化厂装卸费每人145元,但被告未向其三人支付。其一方应享有的责任田已于1996年分配到村民小组,但至今其一方未享有该责任田的使用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三人土地补偿款21435元,并返还其三人应享有的责任田。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葛**来到其村,是为了伺候第二居民组的葛**妻舅,但葛**妻舅的其他亲属都认为葛**不履行赡养义务,二组不给葛**等三原告分地,村委不能分地,与其无关。另外,三原告不是其村村民,不能分得补偿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及分配责任田,被告不认可三原告是本村村民,双方之间属于对村民资格认定问题产生的争议,而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三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葛**、葛**、葛梓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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