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毛群、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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