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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织厂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织厂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市化纤纺织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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