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麒麟岗南组(以下简称高新区黄**南组)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新区黄**南组于2015年6月4日向南阳**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裁定。胡**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的委托代理人黄**,高新区黄**南组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永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永学自愿撤回上诉,该行为并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胡永学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