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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王**与南阳**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因与被上诉人赵**、王**为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市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张**、被上诉人赵**、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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