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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靳**、王**与被上诉人王**、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靳**、王**因与被上诉人王**、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靳**、王**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01元,本院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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