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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北诉被告**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北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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