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有诉被告**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有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王**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富照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傅**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白**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