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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县兴盛糯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五寨县兴盛糯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双方签订的种子纠纷调解书附加协议(协议20140727)第十条中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现双方均认可上述协议签订地点为调解人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5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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