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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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