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