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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翡翠**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翡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4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翡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翡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翡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翡翠**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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