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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九**限公司与石**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唐山九**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4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唐山九**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的员工胡**的证言可以证实申请人在一审开庭时并没有拒不到庭,而是记错时间晚到庭。(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官给申请人打电话时,申请人明确答复马上就到,说明双方达成合意,因此申请人代理人到庭后法官不能以申请人拒不到庭为由按撤诉处理。(三)原审审判组织不合法,名为合议庭实际是一人审理。(四)申请人的民事裁定书是由员工胡**签收,其没有对此案代理的授权。唐山九**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山九**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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