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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发有限公司与张*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西**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北京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171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西**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故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西**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系其自愿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西**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西**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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